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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 与民同行 | 用案例说话——不起诉≠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时间:2024-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检察 与民同行 | 用案例说话——不起诉≠不处罚!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Q: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等于行为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了吗?

A:那可不一定。

近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职能,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贾某某进行行政处罚,避免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

基本案情

贾某某在其工作的员工宿舍,趁被害人睡觉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的手机一部,案发当日,被害人报警,后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经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1889元。案发后,贾某某已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院审查认为,贾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并取得谅解,遂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不刑≠不罚

对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代表贾某某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轻罪不起诉案件,不能简单地“不诉了之”,更不能将“不诉”等同于“不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案件结案后,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在全案审查后,认为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贾某某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贾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为什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还要行政处罚?同样的盗窃行为,如果盗窃财物价值较低,不构成刑事犯罪,则会因违反治安处罚法被行政拘留,而本案中的贾某某所盗窃财物价值较高,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盗窃罪,因情节轻微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该案止步于此,那么贾某某既未受到刑事处罚,又未受到行政处罚,明显有失公允,因此,行刑反向衔接可以有效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确保过罚相当。

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是新时代行政检察促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途径。

截止目前,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已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 11 件,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下一步,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能动履职,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聚焦反向衔接中的难点问题,认真做好刑事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以高质效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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