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频频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度引发社会热议,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新颁布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做了完善规定,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拦截”高空抛物坠物的。
高空抛物不能确定侵权人的,共同担责案情简介8月3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因无法查清行为人,18名涉诉楼栋的业主为此共同买单。原告聂某停放在仙游县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天窗,被高空坠落物砸中损坏。聂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车辆损坏无人赔偿,聂某随即向仙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聂某提告的56户业主中,有38户业主是在案发后才申请交房或者申请装修的,故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最终,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其余的18户业主各补偿给受害者经济损失556元,总计10008元。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对于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因无法找到侵权人,除在案发后才申请交房或申请装修的38户业主,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外,其余18位业主均属于可能加害人,按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共同承担补充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应承担责任案情简介2018年9月4日,谢某途经珠海某小区楼下时被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头部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小区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发后,谢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谢某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包括外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物业公司并未就此责任的履行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案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已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应对谢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故意高空抛物,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死刑案情简介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与男朋友赵某醉酒后在家中发生争吵,周某为泄愤将厨房内的一把菜刀拿到客厅扔出。该菜刀从阳台窗户飞出并砸到该小区楼下的小南街南站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介入。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自首、认罪、悔罪态度,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案说法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实施犯罪行为时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从其位于十楼的高处向外投掷菜刀,可能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周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犯罪。高空抛物的危害,远超你想象一个鸡蛋,小小铁钉空易拉罐,巴掌大的西瓜皮这些看起来细小的东西却有着大大的杀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