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由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穆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经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宣判。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旗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查:被告人穆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未取得相关屠宰资质的情况下,未经行政许可在其住处私设牲畜屠宰点,非法从事牲畜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牲畜肉及其制品,并以销售牟取利益为目的,从事收购并加工死因不明牲畜的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取证:
我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线索,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对穆某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立案审查。经调查取证和履行公告后,遂在对穆某某提起公诉时,向旗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旗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人穆某某在锡林郭勒日报公开赔礼道歉;2.配合相关部门对查获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牲畜死体及肉制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3.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牲畜收购、屠宰加工及销售等相关活动。

案件审理:
经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穆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表示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责任。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办案手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检察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穆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正是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诉讼不是本案的最终目的,而是希望以此案为鉴,警醒穆某某以及其他食品行业从业者,在商业利益的诱惑面前,能够坚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敬畏法律威严,遵从职业道德,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